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应当按照 “一事一选”的原则,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一、发布购买服务公告
通过云南省“中介超市”向各同级服务中心提出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申请,并在网上登记以下信息:
(一)业主单位名称;
(二)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 (含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收费规定下浮不少于20%;采用 “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方式的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收费,最低限价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收费的80%;
(三)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 (包含建设规模、建设面积、资金投入等具体参数);涉及土地、房产评估的,应当包含土地、房产面积、预算价格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资质等级应按照中介服务标的物法定服务所要求的最低等级设定,选择最低等级以上的资质;
(五)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公告时间2个工作日;
(六)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和地点。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
(九)回避的中介机构;
(十)是否发布中选公告;
(十一)需对采购的中介服务进行详细规定的,应另行制定要求文本加盖公章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
(十二)网上提交购买中介服务申请,应当一并上传购买中介服务的政府批文及财政资金安排批文。
各级服务中心接到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确认采购服务内容、资质要求以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采购公。
二、中介机构报名
(一)公告信息发布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启动该项购买中介服务的网上报名以及报名时限计算功能,并根据申请单位设定的中介资质要求自动向 “中介超市暠数据库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发送公告信息,邀请中介机构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公开选取中介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截止日期过后,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受报名申请。
(二)接到邀请参加的中介机构有意向的,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云南省“网上中介超市”提交报名申请,承诺满足公告要求的内容。
三、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一)各级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业主单位代表应当在公开选取时间15分钟前到达服务中心,并现场确认报名单位。启动公开选取程序;
(二)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由行政服务中心、业主单位现场从报名的中介机构通过云南省“网上中介超市”随机抽取中介机构。采用网上竞模式,由报名中介机构在网上自行竞价,云南省“网上中介超市”根据价低者得的原则,选取中介机构;
(三)公开选取结果经现场代表确认后,由各级服务中心现场出具 《云南省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交给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确认书上加盖公章并送达中选中介机构和各级服务中心。
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
2015年10月08日
一、各级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采购公告和报名中介机构的符合性审查、中介机构公开选取和中介服务监管,明确应当公开选取的中介服务项目和对应的资质类型、等级,并在网上及时公布、适时调整。
二、采购单位应当明确中介机构资质类型及等级、具体服务内容和公开选取方式,不得设置差别化或歧视性的报名限制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中介服务费用并做出详细说明,网上竞价最低限价不得低于最高限价的20%。同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并关联中介服务事项。
三、各级中介超市只受理中介机构的网上报名。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条件中介机构报名少于2个的,需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四、中介机构参与网上竞价时,应认真核对报价并确保准确无误。竞价期间未达到最低限价时,竞价者之间不得报同一价格。每个采购项目网上竞价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最新报价5分钟内,最低报价仅1个的,则为中选价格;超过1个的,则进入随机抽取环节,由采购单位启动摇号程序,1分钟内自主决定结束时间,随机选出中介机构。
五、中选机构确认后,应及时签订并履行合同。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服务结果信息。
六、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应及时告知并重新组织选取活动。因竞价人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参与公开选取活动的,视为弃权。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以下称中介超市)入驻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构建执业规范、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和《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宽进严管、客观公正、惩戒清退的原则,采取云南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评价星级与云南省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信用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 各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受理中介服务投诉或纠纷,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做出答复或处理。对答复或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各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项目报名、公开选取、合同签定、服务履约、结果登记、采购单位综合评价6个环节的不良信用,依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动记录;采购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履约的质量、时效、态度、收费和规范5个方面,分别按满意度对应1—5星的标准进行等级评价(详见附件)。
第五条 中介机构服务结果登记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不评价且无投诉的,视为弃权,信息管理系统默认为满意并评记3星;对中介机构服务综合评价不满意的,按0星处理并记不良信用1次。
第六条 中介机构星级评价为5星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信用展示推荐。2年内,1次不良信用记录给予警告,2次不良信用记录给予约谈,3次不良信用记录责令书面检查;超过3次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入驻云南省中介超市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第七条 采取“一事一评”并结合星级评价累计平均、不良信用记录累计相加的办法,形成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对外公布。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和违规违法行为等信息,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外,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入驻云南省中介超市资格并列入“黑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开展相关业务。
(一)服务履约时限超过合同约定50%的;
(二)合同签定时间超过规定15个工作日的;
(三)服务结果信息登记时间超过规定15个工作日的;
(四)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投资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
(五)贿赂交易当事人的;
(六)捏造虚假事实反应情况,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合同将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各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采购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公布的相关信息,泄露有关秘密,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